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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過世致簽約金遺失,買房男控房仲未盡責求返還佣金遭駁回

一名石姓男子透過房屋仲介劉男購買新北市房屋,並支付15萬元簽約金給劉男介紹的代書。然而,代書在收款後不幸過世,且生前未將款項存入履約專戶,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石男最終自行貼錢完成過戶,並因不滿房仲收取佣金後未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向法院提告請求返還15萬元仲介費,主張這是不當得利。

根據判決書,石男透過劉男居間仲介購買總價1500萬元的房屋,雙方簽署的「保留金契約」明確約定石男需支付成交價1%的仲介費(15萬元)。石男主張,房仲介紹的代書收取簽約金後未存入履約專戶,導致交易延遲近4個月才完成過戶,認為房仲未盡「完整仲介」責任。

劉男則辯稱,契約中約定的交屋期限為113年12月20日,石男已於12月4日取得房屋使用權,且契約載明12月4日後相關權益由買方自行負責,表示其居間服務已完成。劉男強調,買賣雙方簽約後的協商都是透過代書進行,仲介並未介入,石男將簽約金匯入地政士個人帳戶是其自行決定的行為,代書過世導致的問題與仲介無關。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劉男已完成「報告訂約機會、為訂約媒介」的居間任務,依法可收取佣金,石男主張的「不當得利」難以成立,因此駁回其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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