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國小女班導師因不滿7歲男學生上課鐘響後仍在教室外遊玩,於2022年底在全班同學面前將該名二年級男童脫褲,並用斷裂的呼拉圈硬質塑膠條抽打其臀部,造成瘀青受傷。此案經家長提告後進入司法程序。
一審法院依傷害罪判處該名女教師9月徒刑,並因此案遭到停職處分。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今日改判6月徒刑定讞,依法得易服社會勞動。
高院審理時,女教師始終否認傷害等犯行,但法院根據男童、其他班導師及多位同學證詞,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法院考量女教師無前科,但其體罰行為已影響學童身心健全發展,且始終未能正視己錯,缺乏悔意,犯罪動機及手段均不可取。然而鑑於她因本案已遭停職至今,且在教導學童方面仍有相當付出,故改判6月徒刑,給予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