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新光三越站前店5樓黛安娜女裝專櫃工作長達24年7個月的吳姓女子,退休後遭公司拒絕發放退休金與特休補償,憤而提告。台北地院勞動法庭審理後認定雙方存在勞雇關係,判決公司應全數支付20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黛安娜公司辯稱吳女自2001年起已非員工,雙方簽有「承攬契約」,且吳女已轉至職業工會加保,因此無須支付退休金或特休補償。然而,法院審查薪資表、識別證、業績競賽資料、內部群組工作指示及公司聚餐照片等證據後,認定吳女實質上仍受公司指揮管理,符合勞動契約特性。
法院指出,儘管吳女名義上為承攬人,但實際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戴公司識別證,並獲得每月固定底薪與獎金,無須自負營業風險。法官強調,公司不能因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簽署表面上的「承攬契約」,就否認真實存在的勞雇關係。
法院依《勞基法》計算,認定吳女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7090元,舊制退休金基數40個月,應給付退休金188萬3600元;另須補發165天未休特休假工資21萬4771元,合計209萬8371元。判決要求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的5%年利息,並准許假執行。
此外,新光三越向法院說明,百貨專櫃人員由設櫃廠商聘用與管理,與百貨公司無雇傭關係,確認吳女係由黛安娜公司指派,此說法反而強化了法院對雙方存在勞雇關係的認定。法院也明確表示,即便只有部分從屬性成立,也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