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8月23日(星期六)為「公民投票日」。勞動部今日特別提醒,這兩日已被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具投票權且該日原為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37條所稱的放假「1日」是指從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兩個投票日出勤,則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然而,若勞工原本該日為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不會另外給假。如果該日為勞工的「休息日」,雇主在取得勞工同意後安排出勤,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予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特別強調,行使投票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勞工前往投票。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休假日不同,因此這兩個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