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區5月19日發生造成3死12傷的重大車禍,新北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檢方認定78歲余姓男子以時速超過100公里行駛且全程未踩煞車,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但因余男已於5月31日死亡,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余姓男子當天下午從苗栗老家北返,於下午4時許在三峽區學成路與國成街路口左轉時,撞及中央分隔島後又撞到後方車輛。肇事後余男未停車處理,反而違規左轉進入國成街,先擦撞騎腳踏車的吳姓男子,接著闖紅燈並連續撞擊多名等候紅燈的機車騎士及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直到撞上復興路路口的中央分隔島才停下,造成3死12傷的慘劇。余男送醫後因併發多重器官壞死及敗血症於5月31日死亡。
檢方調查發現,肇事車輛機械狀況正常,油門及煞車均未受阻礙,余男也無酒駕或藥駕情形,其罹患的疾病不足以影響意識。案發時余男意識清楚,行車路線正常,無行車糾紛,身心狀況及駕駛能力均無問題。
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鑑定顯示,余男駕車時速曾高達104.6公里,且有明確的方向盤操控行為,但全程未踩煞車。檢方認為,余男長年居住該區域,熟悉環境且知悉該路段車輛行人眾多,尤其案發時段為學生下課時間,卻仍以超速行駛,甚至第一次撞擊後仍未減速,顯示其對危險駕駛可能造成的傷亡結果有所預見,卻放任結果發生,符合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要件。
然而,因被告已死亡,檢察官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