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蔡姓女子因長期製造噪音騷擾鄰居,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賠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先前已判定的25萬元賠償,蔡女共需賠償鄰居家庭105萬元。
根據法院調查,蔡女曾在2009年至2011年間以鐵器重擊地板、刮除地板及大聲播放佛經音樂等方式製造噪音,平均每天超過10次,嚴重影響鄰居莊姓一家人的生活品質,當時被判賠25萬元定讞。
然而,蔡女並未因此收斂,在2024年3月9日至4月19日的40天期間內,又以敲門、大聲關門、用石頭撞門及地板等方式製造噪音,次數高達數百次。受害的莊姓一家三口再度提告求償,要求每人賠償25萬元,共計100萬元。
雖然蔡女辯稱只有用手敲門、關門,沒有使用石頭,且聲響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並否認違反噪音污染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法院根據莊家提供的錄音證據,認定蔡女在該40天期間內共製造82例噪音,發出聲響數百次,包括撞擊、撞地、敲擊、敲鐵、播放音樂及排放廢水等行為。
高雄高分院考量蔡女的職業、學歷和收入後,維持橋頭地院判決,要求蔡女賠償莊家每人20萬元,共計80萬元精神慰撫金。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