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黃姓男子因砸毀ATM提款機,雖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同時被命令接受3年監護處分。當黃男得知需住院監護時,急忙表示自己病情已穩定,但法院仍駁回其聲明異議。
根據案情,黃男去年在操作ATM時因卡片被吞而情緒失控,以話筒砸毀提款機。雖然監視錄影畫面及超商店員證詞都確認其毀損行為,黃男卻辯稱對整個過程毫無記憶。經嘉南療養院鑑定,確認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合併輕度智能障礙,犯案時處於發病期,有幻覺與妄想,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法院因此依法判決無罪。
然而,法院也指出黃男病情反覆,治療過程中多次中斷,過去發病時曾攻擊母親,且藥物順從性差,還有施用毒品紀錄。根據精神鑑定報告建議,法院依刑法第87條命令其接受3年監護處分,高等法院也維持原判確定。
在執行監護期間,黃男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聲稱自己近期接受長效針治療、病情已穩定,應改以門診追蹤,並強調需照顧年邁失智的母親。但法院認為黃男屢次延遲回診,曾拒絕施打針劑,且家中缺乏有效照護能力,難以保障其定期服藥。嘉南療養院及精神鑑定專家均主張以住院方式執行較為妥適,檢察官的決定並無濫用裁量權,因此裁定駁回黃男的聲明異議,要求其繼續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