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為不合格體位,被國防部拒絕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該男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處分違法,雖在一審獲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二審今日改判國防部勝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家機關為選用適當人才而舉辦考選,可依需求限制應考資格,這屬於主管機關的裁量範圍。只要限制目的是為了重要公共利益且正當,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
本案源於該男子參加國防部110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第2梯次考選。他在報名期間先行體檢,醫師評估他有「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的情形,判定為不合格體位,導致無法線上報名。男子隨後向國防部提出聲請函要求報名,但國防部認為他不符合簡章附表的體格區分基準,有體檢不合格事由,因而否准其報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