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屏東黃姓男子因酒後口角爭執,駕車衝撞友人,導致一人受傷。此案經歷多次審判,判決結果幾經變動,最終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並給予5年緩刑。
事件發生於2021年4月12日下午,黃男酒後聯絡同宗黃姓友人,因對方語氣不佳而心生不滿,憤而揚言:「如果敢出來就要撞死你」,隨後開車前往麟洛鄉公所尋找對方理論。
當黃男抵達現場時,發現黃姓友人與楊姓男子正在路口交談,隨即加速衝撞。黃姓友人及時跳開逃過一劫,楊姓男子則被撞飛受傷。肇事車輛因撞擊力道過大,車燈、保險桿掉落,車頭卡入水泥花圃矮牆中。
屏東地院最初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8月。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上訴審和更一審均認為雙方無深仇大恨,缺乏殺人動機,改依傷害罪論處,並因和解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獲撤銷發回。高分院更二審重新審理,認定黃男觸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處徒刑2年,考量雙方已和解,宣告緩刑5年,並須支付國庫20萬元。此判決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