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公司治理機制,保障投資人權益。修法後,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及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可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且董監事的不法行為即使發生在其他公司,也可被跨公司解任。
金管會舉例說明,若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修法前可能無法解任其在A公司的職務,但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可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有效防止不適任人員繼續擔任董監事。
此次修法也明定,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同樣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另外,為擴充投保中心的經費來源,除了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三讀條文增列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以支持投保中心未來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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