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紅燈時,許多汽車駕駛或大型重機騎士可能會不經意地滑行至機車停等區,這其實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最高可處新台幣1800元罰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分享了一個案例:一名駕駛人收到「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的罰單後提出異議,聲稱檢舉照片是從後方拍攝,無法證明其車輛確實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法官審理後發現,照片中機車停等區的長方形標線明顯位於該汽車的前後車輪之間,加上路口號誌為紅燈時車輛應在停止線前停等,最終判決駕駛人敗訴。
裁決處指出,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在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的情況時有所見,這會影響機慢車的停放空間。若被民眾檢舉或警察舉發,將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處以900元至1800元罰鍰。
此外,裁決處也提醒所有用路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通行,違者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並須參加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