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法庭直播相關規範。此修法由民眾黨團推動,在藍白聯手下順利過關,但民進黨團強烈反對,認為此舉有政治考量。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法庭直播將區分為法律審與事實審兩種情況。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民進黨團在院會中大量登記發言表達反對立場,並在議場擺放「法院非秀場,當事人不是網紅」、「真相不是靠流量」等標語。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指出,他們反對「一人綁架全立院」的急就章修法,也反對「全黨救一人」為個案量身定做,更反對藍白合作的政治交易。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則回應,此修法目的是讓陽光進入法庭,事實審與法律審區分清楚,公開播送也由法官裁定,並強調「這部法通過,柯文哲用不到」。
三讀條文明確規範了不得公開播送的案件類型,包括依法不公開的案件、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等。同時,為保護訴訟參與者,條文規定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將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處理。
此外,修法也強化了法庭秩序管理,明定開庭時禁止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自行攝影錄音錄影等行為,違者審判長可命其停止、禁止進入或退出法庭,必要時可命看管至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