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5日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企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捐贈抵稅額度從現行的150%提高至175%,大幅擴大企業贊助運動產業的稅務優惠。
此次修法是運動部9月9日掛牌前的重要配套措施,源自5月22日行政院會通過的教育部提案。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引進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各階段運動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國發基金也將提撥一定比例專門投資運動產業。
在全民運動方面,修法新增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全民運動賽事範圍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多種類型。
為提升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修正案將營利事業對職業運動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減除額度從150%提高至175%。此項優惠措施將自修正生效日起實施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
審查會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一是請體育署與財政部明確定義「捐贈」的無償行為及樣態,並於官網公告;二是請體育署研議如何透過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共同減少傷害運動產業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