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一起毒品致死案件,判處田姓男子4年6個月有期徒刑。根據調查,田姓男子於民國112年10月轉讓禁藥給吳姓友人吸食,導致對方死亡。田男擔心報警後會被發現毒品犯行,便與吳姓女友商議將屍體埋藏滅跡。
案發後,田姓男子與吳姓女友購買鐵鏟,並找來王姓男子協助。三人將吳姓男子屍體搬上田男的車,載往新竹縣山區。在吳姓女子把風的情況下,田姓與王姓男子挖洞埋屍。
新竹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致人於死及共同遺棄屍體罪嫌起訴田姓男子。法院審理後,判處田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同案的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則因遺棄屍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及6個月,也可上訴。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遺棄被害人屍體的行為,不僅無視對死者應有的尊重,也使家屬無法安葬死者並撫慰傷痛,同時妨礙檢警追查死因,因此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