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紀委與國家監委近期透過案例通報,明確界定公職人員「違規吃喝」的認定標準,以解決大力整治引發的層層加碼爭議。通報明確指出,與家人、親朋好友的正常聚餐完全沒有問題,但若與下屬、下級單位或服務對象吃飯且由對方買單,則構成違紀行為。
根據中國媒體報導,此次通報藉由2名黨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案例,詳細闡述了「違規吃喝」的判定標準。所謂「違規吃喝」,是指違反規定接受或提供宴請,包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接受公款宴請、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以及違規參加公款支付的宴請等行為。
通報將違規吃喝案件歸納為四大類: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違規參加公款支付的宴請,以及超標準接待或藉機大吃大喝。判定關鍵在於「和誰吃、在哪兒吃、誰付錢」三個要素。
在人員關係方面,通報強調與家人親友的正常聚餐無任何問題。但若是下屬、下級單位、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宴請,無論原因和地點,只要是對方付費,「吃了就是違紀」。場所方面,在私人會所或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用餐,不論同餐者身分和付款方式,均屬違規。
付款來源被視為認定違規吃喝的最關鍵因素,主要包括「假公務真吃喝」和「真公務超界限」兩種情況。通報還列舉了八種禁止參加的飯局:公款宴請、企業安排的吃請、到企業變相吃喝、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用公款宴請私客、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以及參加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