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方法院近日作出一項判決,宣告一名陳姓女子因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而停止其親權,由男童外婆擔任法定監護人。
據了解,這名陳姓女子在新北市生下男嬰後,經常將孩子交給臨時保母照顧而自己外出娛樂。後來,因陳女多日未接回孩子,保母聯繫了孩子的外婆。陳母將孫子帶回南投照顧,而陳女則選擇不再回家,雖然按月領取政府育兒津貼,但從未支付孩子的任何扶養費用。
在扶養孫子四年後,陳母因女兒長期置外孫於不顧,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停止陳女的親權。法院通知陳女到庭,但她既未出席也未提出書面說明。法官經向新北社工查詢並委託南投縣社福機構訪視後,認定陳女未盡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情節嚴重,已不適任親權人。
律師張藝騰表示,停止親權意味著父母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行使孩子的任何權利,包括監護、管教及財產管理等,是非常嚴肅的法律措施。另一位律師張鈞翔則指出,停止親權並非永久性的,若被停止親權的父母能證明已改正失職行為,仍可向法院聲請恢復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