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2019年對台中電廠的裁罰處分雖曾被環境部撤銷,但中市府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後,日前一審判決環境部敗訴。台電今日發布聲明說明相關情況,指出市府當初在超出電廠申請範圍的情況下,於許可證加註生煤用量限制,後又以「誤繕」為由提前減煤期程,並據此開罰台中電廠,此舉已遭環境部與行政院多次撤銷。
台電在新聞稿中詳述,2019年7月台中電廠2號機完成空污改善工程後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許可證異動,但市府違反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自行將全廠生煤年用量限制從1260萬公噸降至1104萬公噸。同年11月,市府又以「誤繕」為由,將原本「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的文字,更改為「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台電認為此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台電強調,台中電廠一直依法行政,機組依法運轉,並依規定辦理各項許可證展延申請。面對市府處分,台電也依法提起救濟,希望各界理解。台電作為實質受影響的獨立參加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台電補充說明,本次法院判決主要針對「程序」面向,認為應由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處理,因而撤銷環境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不代表法院認同台中市府的作為是合法的。台電也表示,本案尚未確定,台中電廠2、3號機將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穩定;另行政院2021年依「地方制度法」做出的撤銷處分,效力也不受本次判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