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因以觀光名義入境台灣卻參與脫口秀節目,被內政部移民署認定違反入境許可目的,遭廢止入境許可並管制5年不得以觀光名義入境台灣。王志安不服此決定,提起訴願後又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20日)判決王志安敗訴。此判決仍可上訴。
事件源於去年1月,王志安持觀光簽證抵台後參加「賀瓏夜夜秀」脫口秀節目,並在節目中發表了被認為訕笑身障人士的爭議言論。移民署因此認定王志安的實際活動與申請入境的觀光目的不符,決定廢止其入境許可並實施5年管制期。
王志安隨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行政院認為王志安的行為與觀光目的無直接關聯,也非觀光活動必然附隨的行為,且相關處分並未限制其言論自由,因此駁回訴願。王志安不服,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內政部移民署的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亦無不合,因此判決駁回王志安的訴訟請求。此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