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卓姓男子騎機車撞上橫倒在路中的行道樹,導致腦出血、右半身癱瘓並失語,生活需完全依靠看護照顧。卓男因腦傷被宣告監護,由母親代為提告,向雲林縣政府求償1737萬元。法院認定該樹連根拔起並非單純天災,縣政府對公共設施管理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但也認為卓男騎車未注意前方狀況有過失,最終判決縣府賠償75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事發於2022年12月17日晚上6時53分,當時37歲的卓男是科技公司員工,騎車沿虎尾鎮虎興北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500010號燈桿旁時,撞上一棵自根部整棵倒塌、橫臥在車道上的台灣欒樹,當場人車倒地。卓男傷勢嚴重,除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外,還併發右側錐體動脈血栓與腦幹缺氧,最終導致右側偏癱並失語,即使經過多次手術治療,仍無法恢復行動與語言能力,需終身依靠看護照顧。
雲林縣政府抗辯稱,事故當天風速達每秒18.5公尺,已達蒲福風級第8級大風,應屬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且倒塌路樹於2012年種植,案發當年也曾由承包廠商進行修剪,並無維護不當之處。然而法官不採信縣府說法,指出該風速頂多吹折小樹枝,尚不足以造成樹木「連根拔起」倒塌,判斷應係根基不穩或腐蝕所致。法院認為縣府雖有委託廠商修剪,但未定期巡查、未對根部進行檢查與加固,也未設置警示標誌或排除障礙物,顯見管理不周。
法院審酌卓男傷勢嚴重,需終身聘僱看護,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綜合醫療費、交通費、復健輔具、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後,認定總損害為1518萬餘元;但法官也認為卓男當時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事故有50%過失,依法減半後,判決雲林縣政府應賠償759萬2288元,並自2024年11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