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隆通運公司的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在送貨過程中突發腦幹中風,後因併發急性心肺衰竭不幸身亡。家屬主張呂男長期超時工作導致過勞死,向公司提出856萬元的賠償請求。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家屬敗訴,但高等法院根據台大醫院的鑑定結果,認定呂男死亡前每月加班超過45小時,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因此改判山隆通運應賠償家屬486萬餘元。
根據家屬陳述,呂男自2015年6月起受僱於山隆通運擔任貨車司機,工作內容不僅包括運送貨物,還需在出車前和回廠後進行理貨、疊貨等工作,假日也經常加班。2017年3月31日,呂男在送貨至台玻公司新竹廠時突然出現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等症狀,經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兩個月後因併發症去世。
高等法院審理過程中,參考了職安署的調查表和多位證人證詞,認定應將呂男第一趟出廠前1.5小時的貨物裝車時間計入工時。台大醫院的鑑定結果顯示,呂男的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和「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特徵,且發病前1至6個月間部分月份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因此可認定其死亡為職業災害。
山隆通運是一家上市公司,經營汽車貨櫃貨運、倉儲業及加油站業務,全國擁有約80處加油站據點,為全國第七大連鎖加油站公司。本案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