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6日續審《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立委陳亭妃提出的第12條、第27條(對應行政院版本第21條之1)及第48條修正案,加強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管理責任。陳亭妃呼籲,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應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納管範圍,避免監管權責不清、資料外洩無法歸責的情況。
陳亭妃指出,隨著民間平台、金融科技、醫療、美容等多元產業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傳統「舉證歸責」機制已難以因應新型詐騙與個資侵害模式。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明確規範非公務機關遭遇個資外洩時的通報與處理義務、授權訂定資訊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增訂違規罰則,強化實質管控。
針對暫未通過的第51條之1新增條文(規定未來6年內應公告非公務機關主管機關的規範機制),陳亭妃批評條文中「每2年調整一次」的規定過於僵化,建議應揭露初期工作時程並於2年後「逐年滾動式檢討」,以靈活應對變化多端的個資濫用情況。
對此,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回應,未來將依立法內容以「法規命令」形式,報請行政院正面表列非公務機關納管範圍,並依委員會成立進程制定更清晰子法,落實非公務機關監理制度。
陳亭妃強調:「面對AI與大數據時代的個資風險,不進則退,唯有建立具體責任鏈,民眾的資料權益才能真正被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