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超出內政部核准的開發計畫範圍,並存在水土保持方面的違失,高雄市政府已命令業者停止施工,同時促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要求業者拆除並清理位於不可開發區域內的太陽光電設施。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與立委柯志恩等人於16日前往大樹區「和山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案場進行會勘。邱于軒指出,該地屬於台灣自來水公司所有,經公開標租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但高達51公頃的太陽能光電案場卻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她批評,原本翠綠的山坡地如今變成光禿禿的土坡,豪雨時恐有土石崩落危險,且案場還違法擴大開發範圍7500平方公尺。邱于軒認為,為了達成非核家園的「太陽能綠電」發電量而剷平綠色山頭,是一場荒謬的能源鬧劇。
高雄市經發局表示,該案是由經濟部於民國109年底核發籌設許可,但經市府主動稽查後發現業者確有與開發計畫及施工許可不符的情形,在不可開發區施作光電設施。經發局已請經濟部能源署依電業法規定裁處,要求業者完成改善。市府也已發函促請中央要求業者拆除不可開發區的太陽光電設施,並應依開發計畫修正工程計畫書相關圖面報經中央核定。高雄市地政局已完成違法面積的丈量確認,將依法裁處。
針對水土保持計畫,高雄市水利局表示,至今累計進行水保監督檢查15次,截至今年5月已對違規行為裁罰6次,共計新台幣90萬元,並已協調開發單位停止未開發區開挖,要求已開發區加速完成水保設施與防汛整備。
經發局強調,市府相關單位將嚴格監督案場合法施工,持續為民眾安全把關。若業者持續無法完成改善,為維護整體環境及公共安全,經濟部能源署應廢止其核發的電業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並不得核發電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