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新北淡水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計程車司機命案,59歲的黃姓司機遭悶殺、斷肢並焚屍。涉案的徐姓男子潛逃中國近20年後,於2023年1月返台時在松山機場被逮捕,士林地檢署已依強盜殺人罪起訴,案件將由國民法官審理。
根據檢方調查,當時40歲的徐瑞廷因失業在家,欠下大筆債務且染上賭癮。2004年1月8日晚間,他搭乘熟識的計程車司機黃啟裕的車,從交談中得知黃男的家庭與經濟狀況後心生貪念。徐男在車上持水果刀與黃男發生衝突,黃男因身體狀況不佳昏倒,徐男隨後拿走車內零錢與手機。
徐男將昏迷的黃男抬入通風不良的後車廂,駕車四處移動。黃男最終因氧氣不足導致心肌梗塞死亡。為掩蓋罪行,徐男冒用死者手機回傳14則訊息給黃男的兒子,製造黃男仍在外的假象。隨後,他購買菜刀、垃圾袋與汽油,將黃男的四肢砍斷分裝丟棄,頭部與軀幹則包裹後帶回計程車內。
1月9日晚間,徐男將車開至新北某產業道路旁,拖出遺體後潑灑汽油焚燒,次日將計程車棄置於重新橋下。1月11日,他逃往中國。警方於1月18日找到被棄置的計程車,從車內菸盒與焚屍現場的塑膠袋上採集到徐男的指紋,確認其為嫌犯。
逃亡19年又5天後的2023年1月13日,徐男返台入境松山機場時被航警識別攔查逮捕。檢方認為徐男因欠債無力償還,搭乘黃男計程車途中萌生強盜意圖,並在奪財後致人死亡、焚屍滅證,符合《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並具攜帶兇器等加重情節。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於2019年修正,針對重大刑案的追訴權時效進行調整。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80條第1項但書,若行為人所犯為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造成死亡結果者,追訴權將不再受時效限制。因此,雖然徐瑞廷潛逃多年,仍因追訴權時效尚未屆滿且適逢修法施行,其刑責不受時效阻卻,檢方得永久追訴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