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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持未成年性影像 和21名被害人和解仍遭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
2025-06-12 12:36 記者 / Kelvin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2259部涉及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遭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裁定黃子佼須服刑8個月,並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案件進入上訴階段後,黃陸續與21名被害人完成和解程序。高等法院為防範其潛逃風險,裁定自5月2日起,對其實施為期8個月的出境與出海限制,同時加保50萬元。針對此決定,黃不服提出抗告,但最高法院最終駁回,裁定定讞。
此案源自去年黃子佼被指控對一名少女施以強制猥褻,檢方據此搜索其住所,並扣得行動硬碟與相關設備,發現其中儲存大量疑似不法性影像。調查進一步揭露,黃為某性影像平台「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長期購買該站影像內容,其中包括7段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片。初期偵辦時,檢方曾以緩起訴方式處理,條件為黃繳納120萬元緩起訴金,並撰寫不少於1200字之悔過書。
但此案後續經檢察官職權再議,經台灣高檢署發回重啟偵查。檢方擴大辦理後發現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影像,向法院聲請併案審理,最終認定黃共持有涉及47名未成年人的性資料。
根據一審判決內容,黃子佼所持影像檔案多達2259個,內容中兒童及少年的被害人共計35名。法院認定,其購買行為不僅是單純持有,更助長整體兒少性影像交易的需求面,對性剝削現象有實質推波作用。雖然黃辯稱購買影片只是為了「紓壓」,但影像中的當事人表示,遭拍攝時年齡介於10至17歲,皆為國小至高中學生。
審理期間,黃在一審時尚未與被害人和解,遭判刑8月。進入二審後,他態度明顯軟化,不僅在鏡頭前公開鞠躬致歉,也主動尋求與被害人調解,並已成功與2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
高院審酌後指出,黃子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經一審判決,已具明確刑責。其本人亦於庭訊中坦承所有事實,顯示有重大嫌疑。此外,檢察機關另案調查發現,黃可能涉及未經同意蒐集個人資料,觸犯《個資法》,此罪的刑度遠高於單純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法定刑。
法院另考量黃的社會身份、經濟條件及過往多次出入境紀錄,認為若未施加限制,有潛在逃逸風險。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裁定再度具保新台幣50萬元,並限制其出境、出海共8個月。截至目前,黃已累計繳納保證金共85萬元。
針對限制令及加保措施,黃子佼提出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並無不當,遂予以駁回,裁定正式生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