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鐘姓上士在服役期間參與詐欺集團活動,擔任提款車手並提供人頭帳戶,甚至在國防部營區內的銀行提領犯罪所得。國防部軍醫局經調查後,對其處以兩大過的懲罰。鐘姓上士不服此處分提起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駁回其訴求。
根據案情,鐘姓上士於民國110年8月開始加入詐欺集團,曾獲取新台幣5000元報酬。他在警方訊問及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坦承犯罪事實,台北地檢署於112年7月底對其提起公訴。
鐘姓上士在訴訟中主張,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且獲得緩刑宣告。他強調自己服役近19年,期間表現良好且多次獲得獎勵,認為兩大過的處分過於嚴厲,尤其是此處分導致他被勒令退伍,失去領取月退俸的權利。
然而,軍方則指出,鐘姓上士作為資深士官幹部,不僅明知參與詐騙活動,還在上班期間於營區內銀行提領不法所得,嚴重影響軍事紀律,違失情節重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軍方的評議會、復議會的組成及考評程序均符合相關法規,且在作成決議時已讓鐘姓上士充分陳述意見,並詳細審酌各項因素,因此駁回其訴請。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