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車騎士小清(化名)於去年6月在桃園市龜山區A7站重劃區路口行駛時,因未使用方向燈而被檢舉,收到1200元罰單。小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該路口長期封閉,只能順著道路前行,認為無需打方向燈。
小清表示,從Google地圖街景可見該路口至今仍無法向其他方向通行,且檢舉照片顯示路口前方整排都是車輛。她強調該路口非T字型或Y字型,只能順著左邊道路前行,是依照道路線型轉彎行駛,因此不需使用方向燈。
然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反駁指出,即使路口前方有阻礙,但該處設有號誌燈、停止線標示及行人穿越道,小清並非順著同一車道線行駛,轉彎時仍需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視檢舉影像後認定,該路口確實設有閃黃燈號誌、行人穿越道及停止線。依小清行進方向,她必須通過路口才能到達銜接路段。雖然銜接路段橫向停有數輛車輛影響直線通行,但在該路口左轉並不屬於順著同一車道線行駛,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法院最終駁回小清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