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彰化女子小花(化名)控告丈夫阿勇(化名)在她回北部娘家期間,多次帶著年幼女兒前往第三者小美(化名)住所過夜,甚至在女兒面前發生親密行為,因此向法院提出7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花與阿勇於2018年結婚並育有一女。2024年間,小花獨自返回台北就醫並在新北娘家居住期間,女兒透露父親曾多次帶她去小美家,且在她面前有不當親密行為。小花隨後調閱家中監視器影像,發現阿勇確實帶女兒出入小美住所,且小美也曾半夜乘計程車到阿勇家過夜。
小花向法院提交了監視器畫面及社群軟體上的曖昧訊息作為證據,主張丈夫與第三者違反夫妻誠實義務,嚴重破壞婚姻關係,造成她精神上的痛苦。然而,被告阿勇辯稱配偶權並非法律明確保障的權利,且雙方已協議離婚。小美則否認不法侵害,表示雙方互動屬私人交往範疇。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二人確實存在超越普通朋友的親密互動,但5歲女孩的證詞可能受到誘導,且小花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並非連續,難以排除變造可能。法院也指出,即使證據屬實,也無法直接證明阿勇帶女兒外出是到小美家過夜並發生性行為。最終,法院駁回小花的求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負擔。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