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於6月4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首次將外送平台納入法規管理範圍,明確規定送餐過程必須確保包裝完整及溫度穩定等衛生條件。違反規定且限期改善仍不合格者,地方衛生局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最高罰鍰可達2億元。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表示,此次修正主要聚焦三大方向:明定部分業者納管、擴大納管範圍,以及強化衛生操作與人員訓練。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外送平台正式納入法規管理,不再僅以指引方式提醒。
修正後的第25條明確列出外送業者應遵守的衛生規定,包括「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運送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應有外送時間與溫度的管控機制」等要求。若業者未遵循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將依「食安法」第44條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正還擴大了納管範圍,將產品製程、品管檢測與紀錄保存等規定擴大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要求品管紀錄必須保存5年。同時,販售食品添加物需「專人、專櫃、專冊」管理的「三專」要求也擴大至製造業者。
在人員操作規範方面,新規定要求調理即食食品的從業人員手部不得接觸金錢或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此外,新進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教育訓練,在職人員也須每年再接受3小時訓練,以提升整體食品安全水準。
除了塑膠容器具管理部分有3至5年的實施期外,其餘條文已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