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印尼籍女看護在2024年初次來台工作,卻在上工不到24小時內遭到男性雇主多次性騷擾,最終被迫逃離工作場所尋求協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該名男性雇主2年6個月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這位女看護之前從未從事過看護工作,去年7月初抵台後僅接受了兩天的簡短培訓,隨即被安排到雇主家中工作。當天下午,雇主要求她進行按摩服務,但過程中雇主僅穿著背心和內褲,並指示她從胸口一直按摩到私密部位。雖然女看護感到不適,但因擔心違抗雇主指示而輕微配合後迅速離開。
當晚,雇主又要求女看護協助洗澡。儘管看護合約明確規定只需協助清洗手腳與背部,不包括私密部位,但雇主強行拉住她的手觸碰其私處,並在她表示拒絕時發怒威嚇。由於語言不通且無人可求助,女看護被迫配合約10分鐘。
同一晚稍後,雇主再次要求類似的服務,甚至表示「把妳當女兒」來安撫她,並邀請她一同睡覺。女看護拒絕並躲回自己房間,但因房門鎖壞無法上鎖,整晚提心吊膽無法入睡。
隔天早晨,雇主又以「復健」和「排尿困難」為由要求女看護觸碰其私處。當女看護明確表示拒絕時,再次遭到喝斥。在被迫配合約5分鐘後,女看護發現雇主有明顯性反應,決定趁機逃離,甚至顧不上取回自己的行李,直接聯繫仲介公司尋求幫助。
法院審理過程中,雇主否認所有指控,聲稱只是要求正常的照護服務,並指責女看護意圖更換雇主而誣告。然而,法官根據女看護一致的陳述、情緒反應以及雙方的通訊記錄,認定雇主確實實施了滿足個人性慾的行為,侵犯了女看護的性自主權,因此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