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近日作出一項罕見判決,將一名在超商門口辱罵他人「狗男女」的張姓男子改判有罪,處以拘役20天。此案在當前憲法判例限縮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的背景下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事件發生於2024年5月9日晚間,張姓男子在鳳山區青年路全聯超商門口與一名推銷信用卡的女性發生口角。當時杜姓男子見狀前來排解,卻遭張男辱罵「狗男女」、「爸媽不知道是怎麼教小孩的」等侮辱性言論。
杜男因名譽受損向鳳山分局報案,案件經警方調查後移送高雄地檢署。一審法院認為張男辱罵時間短暫,屬於衝突過程中一時衝動的言論,判定罪證不足。然而,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張男不僅使用侮辱性言論,更在被質疑時明確表示:「是我侮辱,對,並沒有錯,我都敢承認」,顯示其具有明確的侮辱犯意。法院還認定,雙方多次針鋒相對期間,張男仍持續謾罵,刻意針對杜男年紀和人際關係進行攻擊,非屬口頭禪,因此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計算。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