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期預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為郵輪旅遊市場建立明確的消費保障機制。隨著郵輪旅遊日益普及,相關消費糾紛也逐漸增加,而現有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並不適用於單純購買船票性質的交易,因此交通部特別針對此類情況制定新規範。
根據草案內容,郵輪公司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標示船名、航次起訖日及詳細航程。考量到郵輪契約成立後通常難以變更,草案要求業者必須明確說明哪些項目可以更改,以及是否需要支付額外費用,以減少消費爭議。
在退費機制方面,草案明確規定了不同時間點解約的退費比例。若旅客在出發前41天以上通知解約,僅需支付船票費用5%作為退票費用;若在航程開始前1天通知,則需支付50%的船票費用。
若因郵輪公司責任導致航程變更或艙房等級調整,旅客可請求不低於差額2倍的賠償金額。更嚴重的情況如航程取消,業者除了全額退還船票費用外,還需依通知時間提供額外賠償,最高可達船票金額的100%。航程延誤的情況下,旅客可按日請求賠償,賠償金額以船票費用除以搭乘日數計算。
對於颱風、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程變更或取消,業者必須及時告知處理方案,且因航程變更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減少的費用則應退還。草案也規定郵輪公司的退費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下最多可延長3個月。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草案預告期滿後若無相關意見,將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實施時間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