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案出現新爭議。「地動刪瑤」罷免行動召集人賴苡任於31日表示,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二階段連署書應允許連署人直接送件,而非僅限單一領銜人。此舉是因應原領銜人張克晉日前宣布退出,而罷免團隊申請更換領銜人又因不合格數過多而未能成功。
對此訴求,中選會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多項條文進行回應,明確表示依法規定,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或補提送件等程序,皆必須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執行。中選會解釋,罷免團體如同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組織,必須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而在公職選罷法中,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即扮演此角色。
中選會進一步舉例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124條規定,若對罷免案結果有爭議,僅有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此外,罷免辦事處的設立申請、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出席發言等權利與責任,法律上也都明確規定由領銜人執行,且不得由他人替代。
中選會強調,現行法律架構下,罷免程序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進行各項送件作業,賴苡任的訴求與現行法規有所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