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女子與已婚男子維持不正當關係長達三年,法院判決須向男方配偶賠償30萬元慰撫金。
根據士林地院審理結果,蕭姓女子自2021年起與張姓女子的丈夫交往,期間不僅多次發生親密關係,還留下親筆手札稱對方為「最愛的老公」,並寫下「謝謝你這一年來的陪伴,餘生要繼續黏著你了」等親密文字。
張姓女子在訴訟中表示,她與丈夫婚後育有兩子,婚姻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直到發現丈夫與蕭女的不正當關係。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合歡山過夜,並多次在溫泉旅館發生性行為,嚴重破壞她的家庭,因此向法院求償100萬元慰撫金。
雖然蕭女否認手札為其所寫,並主張張女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她與人夫發生性關係,但張女的丈夫在庭上證實了與蕭女的關係,並確認手札確實是蕭女所寫。
法官考量蕭女從事餐飲業的經濟狀況及其行為對張女造成的身心傷害程度,最終判決蕭女需賠償張女30萬元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