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日前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男子阿輝(化名)被指控與已婚女同事A發生不正當關係。法官審理後認定兩人互動已超越一般同事界限,判決阿輝須賠償A女前夫18萬元。
根據判決書,A女的前夫主張阿輝明知A女已婚,仍於2024年2、3月間與A女發展婚外情。兩人頻繁傳送調情、挑逗及具有性暗示的訊息,已逾越正常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阿輝辯稱,對話紀錄是A女前夫未經同意擅自翻拍,侵害隱私權,屬非法取得證據,不應作為認定依據。他強調與A女僅因性格隨和,言語上沒有忌諱,實際上從未交往或侵害配偶權。
法官認為,婚外情通常以隱密方式進行,A女前夫舉證極度不易,翻拍取得的證據具有重要性及必要性,且未達嚴重侵害程度,符合比例原則。法官審視對話紀錄後,認定兩人確實互傳具調情、挑逗及性暗示的訊息,互動已超越一般友人或同事關係,因此判決阿輝賠償18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