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審議行政院預算解凍案時,在野黨質疑中央統刪地方一般補助款25%涉及違法。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表示,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雖規定中央應對財力較差地方政府「酌予補助」,但並未明確規定補助標準與數額,因此具有彈性調整空間。
此次爭議源於行政院因應立法院刪減中央政府總預算,被要求自行調整636億元,而決定統刪地方一般性補助款25%。在野黨立委張智倫、許宇甄、牛煦庭等人質詢時指出,地方補助款已被列為法律義務支出,立法院當初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預算時也明確排除法律義務支出項目,質疑政院決策違法。
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解釋,據他了解,地方一般補助款並非法律義務支出,且此決定是因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總預算結果。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委吳銘修補充說明,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僅是審查預算過程中的分類,代表必須注意相關支出為法律上的必要支出,但並非所有法律都有規定明確的標準與數額。
吳銘修進一步表示,中央政府總預算已被刪減2075億元,其中1439億元已由各機關承擔,剩餘636億元需政院自行調整。考量公共建設、科技發展、人事費等項目已無刪減空間,機關專項計畫及運作經費也已大幅刪減,只剩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有調整彈性。
對於地方政府反彈強烈甚至揚言提告,龔明鑫回應,政院曾提總預算覆議但被立院否決,因此只能依照立院要求處理636億元。他也坦言統刪並非最佳方案,但是在預算金額巨大的情況下,政院被迫做出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