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今日針對一起令人痛心的弒母案做出判決,判處58歲許姓男子20年有期徒刑。該案件發生於112年12月,許男因長期照顧中風及輕微失智的母親,在情緒失控下持刀刺殺母親致死。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許男於112年12月13日清晨在家中因母親不願起床且認為母親故意跌倒,情緒失控下從廚房取刀,朝母親左胸猛刺三刀。行凶後,他傳訊息給妹妹表示「不會痛了」,並在電話中告知「我殺了媽媽,趕快回來收屍」,隨後騎腳踏車前往歸仁區某公墓自殘。許男的妹妹接獲通知後立即聯繫同住的大姐查看,發現母親倒臥在床舖旁地板上,雖緊急送醫仍於當日不治身亡。
法院在量刑時考量了許男手段兇殘,具反社會人格及嚴重攻擊傾向,且行為後選擇自殘逃避責任,未立即產生悔意。然而法院也認可許男並非不孝之人,原與母親關係良好,是母親的主要照顧者,需花費心力照顧中風及輕微失智的母親。綜合各項因素,法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本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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