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昇平國中一名陳姓訓導組長,雖身兼四組業務,年度考績原被校內考核會評為甲等,但時任校長陳幸琪卻兩度不同意考核會決議,將其改核為乙等。此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陳姓教師勝訴。
代表陳師的律師翁國彥表示,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校長雖有權變更考核會決議,但實務上極少有校長會動用此覆核權。多數校長通常尊重考核會的合議制決議,因為教師成績考核制度設計初衷是透過教師同儕間集體討論來確保評核的公平客觀性。
翁國彥進一步指出,若校長片面行使覆核權,將導致教師考績完全取決於一人的好惡,使考核會制度形同虛設。他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並評估修正相關法令。
對此,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回應,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程序依法規定辦理,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可敘明理由交回考核會復議。若校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可以變更,但必須在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教育處強調,校長雖有覆核權,但仍須基於教師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行政處理等方面綜合考量。
教育處也表示,為保障教師權益,不服年終成績考核的教師可透過申訴、再申訴、訴願或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