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李姓男子透過人蛇集團安排,從福建搭漁船轉乘坦尚尼亞籍「祥運輪」貨輪偷渡至高雄,在旗津區遊玩長達兩個月後自首。高雄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貨輪船長與此案無關,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在中國籍「小陳」介紹下,從福建省福州市海邊搭乘漁船出海,轉登上停泊在台灣海峽的「祥運輪」,並於同年10月7日隨貨輪進入高雄港。李男在偵查時證稱,他下船是受「小陳」與綽號「威廉」的黃姓男子指示,前往旗津民宿居住,但他並不認識貨輪船長,也未受其指示。
檢方勘驗貨輪出入船員名單及相關證詞後,僅能證明貨輪船員編制和進港後的滯留情形,無法證明船長知悉李男藉由貨輪偷渡入境。加上該船長已於去年9月出境,無法傳喚到案調查,檢方因此依罪證不足對船長做出不起訴處分。
「祥運輪」進港後因機舵故障未獲合格憑證,準備進行拆解作業。李男在未申請入境許可的情況下,透過「小陳」媒介與黃男接洽安排下船,在旗津區一間民宿居住約兩個月,直至去年11月13日自行前往移民署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自首。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李男趁貨輪停泊高雄港時離船登岸,有害政府入出國管理正確性,但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