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向法院提告,指控房東吳男及其前妻廖女在租約期間無故斷電並阻止其進出租處,要求返還房租、押金及賠償共計6萬7400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僅判決房東應返還押金1萬6000元,並扣除2000元清潔費,實際返還1萬4000元。
根據判決書,陳男於112年11月30日起承租板橋一處4樓大雅房,月租金8000元,押金1萬6000元。陳男聲稱在113年11月1日遭房東無故斷電且拒絕讓他進出,因此報警並搬離不再承租,要求返還已繳納的11月份租金、押金,以及違約金、工作損失賠償、搬家費用和精神撫慰金等。
房東吳男則否認斷電及阻止進出的指控,並表示未收到11月份房租。吳男還反駁陳男搬離後未清潔房間,他花了2000元請人整理。法官審查後發現,租賃契約收付明細表上註明「收10月底結清,11月算房東的」,認定房東已免除11月租金。
法官還指出,由於房東與租客住在同一棟房屋,若斷電房東自身也會受影響,且監視器畫面顯示雙方互動平和,無激烈爭執,與陳男的指控不符。因此法院僅判決房東返還押金並扣除清潔費,駁回其餘求償請求。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