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台西鄉公所新辦公大樓工程弊案有了新進展。在此案中,被視為「白手套」的王姓水電包商原本被一、二審法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判處10年1個月徒刑,但在更一審時身分認定改為幫助犯,刑期大幅減輕為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不能易科罰金,僅能服勞役。此判決仍可上訴。
此案源於2013年台西鄉公所以6000多萬元發包的新公所建設工程。當工程進度落後面臨違約金時,承包商為避免損失,計劃透過停工與變更設計來延長工期,並委託王男牽線認識時任經建科長楊景州。2016年,承包商與楊景州在王男公司會面,楊當場以手勢表示賄款金額為120萬元。隨後,承包商將50萬元連同名酒送到楊景州住處完成賄賂。
最高法院認為王男未實際參與賄款交付,僅是介紹雙方認識且未從中獲利,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在更一審時採納此見解,將王男定位為幫助犯,依法減輕處罰。辯護律師包漢銘、林仲豪表示,王男僅屬幫助犯,應按正犯減輕處罰,再因自白酌減。
同案中,承包商因行賄分別被判10個月及6個月徒刑,而楊景州因收受賄賂並接受性招待,被判處6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這些判決已經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