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小黎(化名)透過經紀公司邀請傳播妹小美(化名)伴遊,期間花費3.6萬元,卻在事後被小美指控性侵。經過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正式落幕。
根據判決書,2023年10月7日凌晨,小黎邀請小美到摩鐵陪伴並外出遊玩。當天下午3時,兩人更換房間後,小美因疲憊而睡著。小美指控在晚間7時左右,小黎趁她睡著時對她性侵,她因疼痛驚醒後大叫並跳離床,雙方發生肢體拉扯。小美於當晚9時45分離開摩鐵,兩天後才去驗傷並提出告訴。
小黎則否認性侵指控,表示雖然有想與小美發生關係,但在被拒絕後就沒有繼續。他還提到,期間曾叫另一名女子提供性服務,當時小美不願離開,還表示「我留在旁邊吃瓜不好嗎?」小黎認為小美離開時態度輕鬆,且事後雙方還有正常的訊息往來,質疑對方是為了金錢而提告。
法官勘驗驗傷報告發現,小美全身均無明顯外傷,與她所稱雙方拉扯的說法不符。雖然小美的胸罩和內褲上有小黎的DNA,但無法排除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留下。法院認為,小美案發後不僅未責難小黎,還與他正常交談,事後也有正常訊息往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性侵指控。
台中高分院最終認定,檢方未能提出足以形成有罪心證的積極證據,且小美的指控存在合理懷疑,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