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涂姓男子在屏東縣長治鄉台24線行駛時,因超速50公里被測速照相拍下,遭裁處新台幣1萬2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涂男不服提起訴訟,辯稱當時是因急著送妻子就醫而未注意車速,但法官調查後發現其說法與事實不符,最終駁回訴訟。
根據判決書,涂男於今年1月11日12時54分許在屏東縣長治鄉台24線10公里處(東向)行駛時,被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拍下超速違規,經屏東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及講習。涂男提出訴訟時聲稱「因老婆被車撞到,著急前往醫院就醫,沒有注意時速」,要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監理站則表示,現場速限標誌清晰可辨,且測速儀器經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間內,足以證明涂男確有超速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涂男妻子提供的就醫資料顯示,她是在去年12月19日發生車禍受傷,而涂男超速當天僅是妻子回診,且回診時間為當日上午11時6分就已完成,與涂男12時54分的超速行為並無關聯。
法院指出,駕駛超速不僅會使視野變窄、反應時間縮短,也會增加煞車距離及肇事機率,嚴重威脅用路人安全。涂男的行為並不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關於緊急避難的要件,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