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某國小一年級學童小明在校園內遭到三名同班同學以石頭攻擊頭部,造成挫傷,並被言語霸凌。小明家長向三名同學的家長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竹地方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方需連帶賠償1萬元。
根據案件資料,事件發生於去年6月7日,三名同班同學林、張、王向小明頭部丟擲石頭導致頭頂挫傷。小明還指控其中一名同學張童平日在教室會以不雅言語辱罵他,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名譽。小明家長原本請求三名同學及其家長連帶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另外要求張童及其家長賠償10萬元。
被告方家長各自做出回應,林童父母表示已告知孩子這是不對的行為;張童父母承認孩子可能玩過頭,表示已進行管教;王童父母則指出小明傷勢並不嚴重,僅為挫傷。
法院向學校調取相關資料後,根據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調查訪談記錄,確認三名同學確實有向小明丟擲石頭的行為。然而,關於辱罵、嘲弄的指控,法院認為缺乏其他證據佐證。考量到小明表示事發後仍喜歡到校上課,見到三名同學時也不會感到害怕,法院最終判決三名同學及其家長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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