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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改核管法 允許老舊核電廠延長運轉20年

立法院於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第6條修正案,放寬規定允許已停機的老舊核電廠可申請重啟並延長運轉20年。對此,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回應將評估修法影響,並承諾嚴格執行核電廠安全管制工作。

核安會表示,我國核管法制定之初即參考國際核能法規標準,對核電廠從興建、運轉到除役的各階段都有明確管制規定。此次修法主要放寬了運轉執照換發申請的期限,並允許執照已到期的機組仍可申請換發運轉執照。

政府強調,核電使用必須以確保核安、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共識為前提。若核電廠要在執照到期後繼續運轉,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仍需依法規要求及國際安全標準,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可行性及效益,才能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

作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安會承諾將持續以專業角度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制工作,確保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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