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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澄清:核管法修正案不影響核三廠2號機除役計畫

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允許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可延長20年。此修法引發外界關注是否會影響原定於17日除役的核三廠2號機。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晚間明確表示,本次修法與核三廠2號機除役無關,目前也沒有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根據修正後的核管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後若需繼續運轉,經營者可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後的執照有效期最長為20年。

李慧芝強調,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民眾的基本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評估,再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前,政府不會讓民眾暴露在不確定的風險中。

針對已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2號機,李慧芝表示,國家必須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評估,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此外,台電公司還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才能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尚無相關細部規範,目前並無核三廠2號機的延役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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