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蔡淑惠因涉嫌詐領助理費533萬餘元,台南地院日前作出判決,判處蔡淑惠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繳交新台幣50萬元給公庫。
根據台南地院判決資料,蔡淑惠在2006年至2018年間的三屆議員任內,與蔡姓胞姊、許姓友人及黃姓助理等人共謀,虛報未實際任職的助理人員,合計詐領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共新台幣533萬1012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蔡淑惠等人均坦承犯行,蔡淑惠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法官考量蔡淑惠擔任議員期間曾支應多項公益活動及捐款,且有一定建樹,但為支應議員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領助理費用,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蔡淑惠身為民意代表,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卻知法犯法,罔顧選民所託。然而,考量蔡淑惠等4人均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蔡淑惠也已繳回犯罪所得,顯示已深有悛悔之心,因此給予緩刑機會。
同案的黃姓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須繳交國庫10萬元;許姓助理判刑1年9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繳交國庫6萬元;蔡姓胞姐應執行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繳交公庫10萬元。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