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使用偽造或變造車牌的罰則。根據新修正的法規,若使用偽造或變造車牌,汽車所有人將面臨高達7.2萬元的罰鍰。
此次修法將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等違規行為的罰鍰從原本的3600元至1.8萬元,提高至3600元至3.6萬元,並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特別是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的情況,將按最高額加倍處罰,罰鍰可達7.2萬元。
新法也明確規定,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以最高額罰鍰3.6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此外,若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其他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行為如導致肇事致人傷亡,或10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駕駛人若明知車牌有問題仍駕車上路,也將被處以最高3.6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