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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誘導國中女生自拍不當照片 法院判處緩刑並附加條件

台中市一名19歲郭姓大學生於2023年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13歲國中一年級女學生小芳(化名),並誘導她自拍裸露照片。事件被小芳父親發現後憤而提告,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此案。

根據判決書,郭男於2023年6月6日深夜11時左右,要求小芳自拍裸露乳房照片並傳送給他。小芳父親在查看女兒手機時發現這些不當照片,隨即報警處理。台中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該罪名可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考量郭男無前科、年紀輕、犯後坦承並表示悔意,且已與小芳父親達成和解,援引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緩刑附加條件包括向公庫支付10萬元、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禁止對小芳與其他未成年人有不法侵害行為,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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