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房屋稅繳納期間將至,不少民眾近日陸續收到稅單後才驚覺,自己名下那筆「公同共有」的土地或房屋,不但稅金出現爭議,甚至還接到追稅通知或查封警告。里衡地政士事務所鄔孟衛所長表示,這類案件近年逐漸增加,尤其在未指定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中更是常見。
依據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鄔孟衛說,若共有人未設管理人,稅務上即視為所有公同共有人對全額稅捐共同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即使民眾只持有一小部分土地或房屋,也可能因他人未繳稅而被追稅甚至查封其他財產。
房屋稅繳納期間將至,不少民眾陸續收到稅單後才驚覺,自己名下那筆「公同共有」的土地或房屋,稅金出現爭議,甚至還接到追稅通知或查封警告。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鄔孟衛指出,有些屋主以為只要申請「分單繳納」就能切割責任,其實這是一個常見誤解;分單僅為行政上方便民眾依自己持分金額進行繳納的措施,並不等於法律上免除其連帶繳納義務。實務上只要整體稅額未繳清,稅務機關仍可向任何一位共有人請求全額支付。若屋主對課稅內容有異議,原則上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但依據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號規定,也允許由其中一人主張復查,稅捐機關仍應依法受理。
鄔孟衛表示,除了課稅與繳納責任模糊,公同共有另一大爭議是「稅率認定」。不少屋主誤以為,只要其中一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使用,全體共有人就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然而事實上,根據現行規定,自用住宅稅率的適用,是以「個別共有人」為單位來認定,也就是說,只有設籍並實際使用該不動產的共有人,其應有部分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他未設籍或未使用的共有人,則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這種「同一筆地號或建號,不同稅率並存」的情況,在實務上屢見不鮮,也常導致共有人間的誤解與爭議。
鄔孟衛強調,作為地政實務第一線的代書,協助客戶處理共有土地與房屋的稅務爭議是日常工作之一,建議所有持有共有不動產的民眾應盡早檢視名下物件狀況,並諮詢專業人士協助釐清是否可申請分單、是否已指定管理人,或評估是否適合進一步進行分割,從源頭解決共有結構帶來的稅務風險。
「財產可以一起持有,但責任沒有人想多扛。」鄔孟衛提醒,擁有一筆共有土地不代表沒事,「處理得當是共好,處理不當就是共責」。不動產稅務錯綜複雜,切勿以為一紙分單就可全身而退,建議務必交由專業處理,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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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房屋稅繳納期間將至,不少民眾近日陸續收到稅單後才驚覺,自己名下那筆「公同共有」的土地或房屋,不但稅金出現爭議,甚至還接到追稅通知或查封警告。里衡地政士事務所鄔孟衛所長表示,這類案件近年逐漸增加,尤其在未指定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中更是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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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是台灣民法中的一種不動產共有方式,與另一種常見的「分別共有」有顯著不同。以下提供與文章相關的延伸知識:
台灣民法對不動產共有的分類主要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分別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權,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則是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成立共有關係,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必須全體共同管理處分。
公同共有常見於以下情況:繼承開始而未分割的遺產、未分割的祭祀公業財產、家族共有的祖產等。這些情況下,共有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與責任的承擔都較為複雜。
關於房屋稅的課徵方式,依據《房屋稅條例》,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若為公同共有,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依法對稅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可以向任何一位共有人追討全部稅款。
「自用住宅稅率」適用條件相對嚴格,根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需同時符合「供自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只有一處房屋」、「設有戶籍」三項條件。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稅務機關會針對每位共有人的情況分別審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對於公同共有物的管理問題,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得約定由某一人管理共有物。若無約定,則依民法第820條至第826條有關分別共有的規定。實務上,為避免稅務爭議,共有人可考慮指定管理人,或透過分割共有物的方式解決。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位共有人無法單獨處分其權利,這也是公同共有在實務運作上較為複雜的原因之一。若要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可透過共有物分割訴訟解決,法院會依照實際情況判決如何分割。
依據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鄔孟衛說,若共有人未設管理人,稅務上即視為所有公同共有人對全額稅捐共同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即使民眾只持有一小部分土地或房屋,也可能因他人未繳稅而被追稅甚至查封其他財產。
房屋稅繳納期間將至,不少民眾陸續收到稅單後才驚覺,自己名下那筆「公同共有」的土地或房屋,稅金出現爭議,甚至還接到追稅通知或查封警告。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鄔孟衛指出,有些屋主以為只要申請「分單繳納」就能切割責任,其實這是一個常見誤解;分單僅為行政上方便民眾依自己持分金額進行繳納的措施,並不等於法律上免除其連帶繳納義務。實務上只要整體稅額未繳清,稅務機關仍可向任何一位共有人請求全額支付。若屋主對課稅內容有異議,原則上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但依據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號規定,也允許由其中一人主張復查,稅捐機關仍應依法受理。
鄔孟衛表示,除了課稅與繳納責任模糊,公同共有另一大爭議是「稅率認定」。不少屋主誤以為,只要其中一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使用,全體共有人就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然而事實上,根據現行規定,自用住宅稅率的適用,是以「個別共有人」為單位來認定,也就是說,只有設籍並實際使用該不動產的共有人,其應有部分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他未設籍或未使用的共有人,則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這種「同一筆地號或建號,不同稅率並存」的情況,在實務上屢見不鮮,也常導致共有人間的誤解與爭議。
鄔孟衛強調,作為地政實務第一線的代書,協助客戶處理共有土地與房屋的稅務爭議是日常工作之一,建議所有持有共有不動產的民眾應盡早檢視名下物件狀況,並諮詢專業人士協助釐清是否可申請分單、是否已指定管理人,或評估是否適合進一步進行分割,從源頭解決共有結構帶來的稅務風險。
「財產可以一起持有,但責任沒有人想多扛。」鄔孟衛提醒,擁有一筆共有土地不代表沒事,「處理得當是共好,處理不當就是共責」。不動產稅務錯綜複雜,切勿以為一紙分單就可全身而退,建議務必交由專業處理,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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