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國安局前出納組長劉冠軍侵占國安密帳孳息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劉冠軍涉嫌侵占新台幣1億9000萬元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此判決可上訴。值得注意的是,劉冠軍另涉及投敵罪部分仍由高檢署持續通緝中。
根據檢方指控,劉冠軍曾任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負責管理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他利用該基金收支未納入正常內控機制的漏洞,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高達1億9000萬餘元。案件被媒體揭露後,劉冠軍於民國89年9月3日從新竹市南寮漁港搭漁船偷渡至中國大陸,隨即被台灣當局通緝。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劉冠軍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追訴期間的1/4,合計為25年。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8年4月2日,其追訴權時效於114年2月24日完成,因此法院於4月30日判決免訴。
此外,國安局認為劉冠軍還涉嫌擅自影印多項極機密、絕對機密文件並帶到中國投敵,被中共吸收為間諜,不僅交付機密文件還協助解讀。他還在91年間向媒體洩露台灣外交專案經費等機密資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台灣高等檢察署已於110年間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對劉冠軍發布通緝。